《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律与政策的透明度

为促进理解与涵盖投资相关或影响涵盖投资的法律与政策,一方应:

迅速公布这些法律与政策,并使其易于获得,包括通过电子方式;

应要求,向另一方提供特定法律与政策的副本;以及

应要求,与另一方磋商,以对特定法律与政策进行解释。

对于与投资准入条件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包括申请与注册程序、评估与审批标准、处理申请及作出决定的时间表,以及对决定的复议或申诉程序,一方应确保能够为另一方投资者所知悉。

鼓励一方:

提前公布其计划采取的任何措施;以及

向利害关系人及另一方提供对其计划采取的措施进行评论的合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