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
一方不得要求作为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任命具备某一特定国籍的人员担任高管职务。
一方可要求作为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的董事会或者其任何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具有特定的国籍或某一地方区域内特定居民身份,前提条件是该要求不得实质性损害投资者控制其投资的能力。
依据其关于入境和逗留的法律及政策,一方应当准许作为投资者涵盖投资的企业、其子公司或附属机构雇用的另一方自然人入境并作短暂停留,以担任管理、执行或专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