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业绩要求
任何一方不得就其境内的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承诺或保证:
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
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购买、使用或优先选择其境内生产的货物,或者向其境内的人购买货物;
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
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等货物或服务在其境内的销售;
将特定的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转移给其境内的人;或
仅从一方境内向一个特定区域市场或世界市场供应投资所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任何一方不得就其境内的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要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为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购买、使用或优先选择其境内生产的货物,或者向其境内的人购买货物;
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或
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等货物或服务在其境内的销售。
(一)第一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针对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承诺或保证:在该方境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用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前提是该等措施与第一款第(六)项相符。
第二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将在其境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用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的要求,作为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获得或者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第一款第(六)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或措施:
一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一条授权使用一项知识产权的情形,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九条的范围内且符合该条规定要求披露专有信息的措施;或
由司法机构或竞争主管机构施加或强制执行这种要求、承诺或保证,以救济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之中确定的一方竞争法项下的反竞争行为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关于出口促进和对外援助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资格要求。
第一款第(二)、(三)、(六)和(七)项,以及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不适用于进口的一方施加的、与获得适用优惠关税或者优惠配额的产品资格所必须满足的货物成分相关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于这些条款所列之外的其他承诺、保证或要求。
本条并不排除任何私人主体之间、而非由一方施加或要求的承诺、保证或要求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