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