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药监察机构,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市兽药监察机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