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劣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 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