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