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