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畜禽等动物:指家畜、家禽、鱼类、蜜蜂、蚕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出的兽药原料药品。
兽药新制剂:指用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畜禽等动物:指家畜、家禽、鱼类、蜜蜂、蚕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出的兽药原料药品。
兽药新制剂:指用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