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劣兽药的,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兽药,没收其药物和非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