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