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章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兽药商标应当按照国家商标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十七条 兽药广告必须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三十八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第三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