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兽药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当经常检查本单位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质量、疗效和安全性。 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兽药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当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