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