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