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