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二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品种,应有相应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四条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五条 处理生物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专用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如需采用动物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房必须单…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