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二章 自检 第二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自检 第二节 自检 第二百八十二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产品销售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百八十三条 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二百八十四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检和整… 第二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