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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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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节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三节 召回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百七十五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管理负责人,则应当向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召回应当随时启动,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根据销售记录迅速组织召回。 第二百七十七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百七十八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销售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八十条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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