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二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二节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二节 销售 第二百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并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 第二百七十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销售出库时,需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产品出库信息。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兽药的零头可直接销售,若需合箱,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二百七十三条 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