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一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节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