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兽药进行质量评价,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批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确认与该批相关的变更或偏差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包括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兽药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每批兽药均应当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

兽用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