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