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批兽药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兽药放行审核记录以及电子追溯码标识记录等。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