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取样;

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查和检验;

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材质和结构一样的市售模拟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