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指定的物料名称或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有效期或复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