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八十五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八十五条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八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兽药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兽药制剂,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