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二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和产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连同原投诉材料存档备查。对兽药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兽药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