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3. 第十二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和产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连同原投诉材料存档备查。对兽药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兽药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