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八十四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八十四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