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