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