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