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
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
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
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
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