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