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配送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贮存、运输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并对委托配送的产品质量负责。冷链贮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环境下。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