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项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贮存记录应当每日记录贮存设施设备温度;销售记录和采购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冷链运输记录应当记录起运和到达时的温度。 引用法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