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兽药产品追溯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