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