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