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