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