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