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