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