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相应的担保费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
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是指非保险类金融机构,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担保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