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