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