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