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