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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适用本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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